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十七条是回避制度的“主体扩容与权利延伸规则”,承接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检察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与后续环节分离的回避规则),通过“扩展适用对象+明确决定主体+保障辩护/代理权利”的三层设计,将回避制度的覆盖范围从“核心办案人员”延伸至“辅助与专业人员”,并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等的权利,实现“全主体、全流程”的公正保障。以下从规范背景、核心内涵、实践要点三个层面展开解读:
回避制度的核心是“排除所有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主体”,但此前条款(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主要针对检察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等“核心办案人员”,未明确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等“辅助/专业人员”的回避规则。实践中,这些人员虽不直接决定案件走向,但参与记录、执行、翻译、鉴定等关键环节,若存在利害关系,仍可能影响程序公正(如书记员篡改笔录、鉴定人出具虚假意见)。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虽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但未明确具体程序。第三十七条的立法目的是:
本条共三款,按“适用对象→决定主体→权利延伸”的逻辑,构建“全主体覆盖”的回避体系:
原文:“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负责案件记录、案卷整理、文书送达等辅助工作的人员(如讯问笔录的记录者);
(法警):负责强制措施执行(如拘留、逮捕)、法庭警卫、物证保管等警务工作的人员;
(内部专业人员)的语言翻译、物证/伤情鉴定人员(如英语翻译、DNA鉴定师)。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近亲属、利害关系、担任过证人等)、第三十条(申请需提供证明材料);
:自行回避(第二十五条)、申请回避(第二十七条)、主动纠错(第三十一条);
的翻译人员、鉴定人(非检察院指派/聘请),不适用本款(其回避由当事人与检察院协商);
公安机关、法院的书记员、法警(非检察院人员),适用各自系统的回避规则。
原文:“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决定(与《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一致),避免“分管领导各自审批”的混乱。
:检察院发现法警曾参与本案前期侦查(违反第三十五条),由检察长决定其回避。
作出决定(与第三十一条“其他检察人员回避期限”衔接),重大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如鉴定人是知名专家,回避可能影响案件进展)。
原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推荐的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代理人、自诉人代理人)虽不是“当事人”,但基于
的职责,有权代当事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一致)。
:发现办案人员(含书记员、法警、翻译、鉴定人)符合回避情形,可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参照第二十七条);
辩护人发现公诉方的翻译人员是被害人的侄子(利害关系),向检察院申请其回避;若被驳回,辩护人可申请复议。
本条的落地需解决“如何认定适用对象、如何规范决定程序、如何保障辩护/代理权利”的问题,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以下环节:
为标准(如讯问笔录上有其签名),而非“编制归属”(临时书记员也适用);
为标准(需留存《聘请合同》《指派通知书》),外聘人员需提供“无利害关系声明”。
回避审批表 案件名称:XXX涉嫌XX罪一案(案号:XXX) 被申请回避人:XXX(书记员/法警/翻译/鉴定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XXX(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姓名) 申请理由:被申请回避人是本案被害人的侄子(利害关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证明材料: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叔侄关系)。 承办人意见:理由成立,建议回避。 检察长审批意见:同意回避,更换XXX为书记员/法警/翻译/鉴定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明确“可申请回避、复议”的权利(参照第二十六条);
:本款第二款是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扩展”(将书记员、法警、翻译/鉴定人纳入“其他检察人员”范畴);
:若书记员曾参与本案侦查(如记录讯问笔录),需适用第三十五条“不得承办后续环节”,同时适用本款“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若翻译人员被决定回避,其之前的翻译内容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参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书记员甲是犯罪嫌疑人乙的表妹,参与记录讯问笔录。辩护人发现后申请回避,检察长决定甲回避,更换书记员丙。
:检察院指派的鉴定人丁是被害人戊的朋友,辩护人申请回避。检察长审查后决定丁回避,重新指派鉴定人己。
:辩护人申请法警庚回避(庚曾与犯罪嫌疑人斗殴),被驳回后申请复议。检察长复核后认为“斗殴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撤销原决定,决定庚回避。
第三十七条是回避制度的“最后一块拼图”,通过“扩容适用对象+统一决定主体+延伸权利主体”的机制,实现了“从核心办案人员到辅助/专业人员、从当事人到辩护/代理人”的全覆盖,其核心价值在于:
在实践中,需避免两种倾向:一是“遗漏适用对象”(如忘记书记员、法警的回避),二是“忽视辩护/代理权利”(拒绝其回避申请)。唯有严格落实“全覆盖、明权限、保权利”的原则,才能让本条真正成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全面公正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