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当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的政府审计报告与承包人申请的司法鉴定意见存在巨额差异时,发包人手持审计报告坚称“按合同办事”,承包人则面对不公审减无计可施。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例的研读:法院不能简单二选一,而应履行审查职责,组织各方对差异部分进行专业核对,并综合认定造价
基于此,一份精准、有力的《审计-鉴定差异事项专项核对申请书》便成为承包人将诉讼导向有利战场的关键战术文书。它不仅是程序申请,更是一份引导法官审理思路、将审计报告置于专业审视之下的武器。本文将提供该文书的实务指引与核心模板。
本申请书的核心目的,是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启动后,或在审计报告已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下,主动向法院申请启动“差异核对”这一特别程序。其价值在于:
一份有效的申请书,应逻辑严密、诉求具体、依据充分。其结构与核心要点如下:
此部分是论证申请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关键,需分层论述,做到观点鲜明、依据充分。
:简要介绍案件起因、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含“以审计为准”条款)、审计报告出具情况、司法鉴定启动情况,以及两文件结论存在重大差异的事实(列明审计总价、鉴定总价及差额)。
:这是申请书的“脊梁”。必须引用权威依据,论证法院组织核对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并重点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在(202X)最高法民再XX号等同类案件中的裁判要旨:“当审计结论与鉴定意见冲突时,人民法院应组织各方进行核对,并可能依据审计审核情况,结合鉴定意见进行调整后认定造价。”
:可引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第四十九条精神,即当承包人证明审计意见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情形时,法院可通过专业程序予以审查。
:采用“观点+理由+初步证据索引”的结构。将差异归类为几大类型,如:工程量计算差异、计价标准与定额套用差异、材料价格取定差异、变更签证认定差异等。
审计报告以‘无甲方正式批复’为由不予计取。但申请人已提交经发包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证据卷PXX页)及相应的施工图纸、监理日志(证据卷PXX页)为证。该部分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成。申请对此项工程量的真实性及计价进行专项核对。” “
合同约定价格波动超过±5%时可调差。鉴定意见依据施工期《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均价计算调差额。审计报告则单方采用其认为的‘市场询价’,且未提供询价来源与依据。申请对调差依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核对。”
:每一类差异都应指向一个具体的、可核对的争议点,并关联己方已提交的证据,使法官清晰感知核对的具体内容和价值。
:重申申请事项,强调通过专业、公开的核对程序,是查明工程造价事实、公正解决本案争议的最直接、最有效途径,符合诉讼经济与公正原则。
语言需严谨、专业、简洁,避免情绪化表达。格式需规范,符合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结构层次序数使用正确[如一、 (一) 1. (1)]。
请求贵院依法组织本案当事人、审计机构(XX市审计局)及鉴定机构(XX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对案涉《关于XX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X审投报〔2025〕XX号)与《XX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初稿)》中存在重大差异的工程量、计价事项进行专项技术核对,以查明客观事实,为最终公正认定工程结算价款奠定基础。
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XX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审理(案号:(XXXX)民初XXXX号)。本案合同虽约定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但因审计结论与工程实际严重不符,且审计周期长达数年,申请人被迫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鉴定。
目前,XX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金额:XXX万元)与贵院委托XX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初稿(鉴定金额:XXX万元)结论迥异,差额高达XXX万元。若不能对此巨大差异进行专业、公开的辨析,本案核心争议将无法解决。
第一,组织核对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法定职责与通行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再审案例中明确,当行政审计结论与司法鉴定意见冲突时,法院不应简单采纳其一,而应积极履行审查职责,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审计及鉴定机构对差异部分进行专业核对,在审查审计结论合法性、客观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工程价款。此规则旨在平衡行政监督与民事合同公平,确保裁判结果贴近工程实际。本案两结论截然对立,正是适用该规则的典型情形。
第二,案涉差异具体、可核对,且关乎基本事实认定。经初步比对,差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亟需通过核对程序澄清:
:如关于“基坑支护变更增加土方量”,审计报告以“签证手续不全”全盘否定。但申请人已提交有监理单位及甲方现场工程师签字的《施工联系单》(证据1)、反映额外土方开挖的《监理日志》(证据2)及现场照片(证据3)。申请对该部分工程量是否实际发生进行现场勘验与核对。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按“XX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20)”计取。审计报告在无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套用“财政评审简易计算标准”,导致该项费用被不合理审减XX万元。申请对合同计价条款的效力及具体套用定额的正确性进行核对。
:对于施工期钢材价格波动调整,鉴定意见依据《XX市工程造价信息》官方发布价计算。审计报告则采用未说明来源的“市场价”,且该“市场价”明显低于信息价及同期市场公允价格。申请对价格调差依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数据来源进行核对与质证。
第三,核对程序是查明真相、案结事了的有效路径。闭门争论无益于解决专业争议。在法庭主持下,四方就具体分歧点进行聚焦对质,由审计方说明审减理由与依据,由鉴定方及我方进行质证与反驳,并由法庭记录在案,能够最直观地暴露审计报告可能存在的“不真实、不客观”之处,也能检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这远比法院在两份书面报告间艰难抉择更为科学、公正,也符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通过专业程序纠正审计瑕疵的精神。
综上所述,为协助贵院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公正裁决,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郑重提出本项申请。恳请贵院予以准许,并尽快安排组织专项核对会议。
:提交申请书时,可同时提交一份《差异事项对比表》作为附件,以表格形式直观列明争议项、审计观点、鉴定观点、我方主张及证据索引,极大方便法官阅读与审查。
:在庭审中,代理人应以此申请书为基础,向法庭清晰阐明:“我们并非要求法院直接否定审计报告,而是请求法院启动最高院案例所支持的‘核对程序’,让专业问题回归专业讨论,在法庭监督下查明每一个争议项的真相。”
通过这份精心准备的申请书,你将不再是审计报告被动的承受者,而是诉讼程序积极的引导者,将决胜的战场,拉入你最熟悉的专业细节领域。